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有效扩大国内航空运输市场需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民航国内航线运输价格(以下简称国内运价)市场化改革,扩大市场调节价航线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家以上(含3家)航空运输企业参与运营的国内航线,国内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航空运输企业依法自主制定。新增的3家以上(含3家)共飞航线目录附后。
二、航空运输企业应按照《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运价的调整范围、频次和幅度,确保航空运输市场平稳运行。
三、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应严格遵守《价格法》、《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实际执行的各种运价种类、水平和适用条件,并同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抄报中国民用航空局。
四、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内运价的监督,将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据《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惩戒。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行。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民航行业投资分析报告-产业现状与投资前景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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