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我们对2016年4月印发的《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2016〕74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中西部地区铁路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条件的中西部地区铁路,原则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投入项目。
第四条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有效监管的原则,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支持方向
第五条支持对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带动国土资源开
发、增强国防建设,对改善交通条件、增进人民福祉、强化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的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
第六条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地区,以及明确享受中西部地区支持政策的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有关县市、贫困地区。
第七条对藏区、南疆及重点沿边地区的干线铁路项目,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
第三章资金安排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在可研批复时承诺投资并明确投资额度的项目,原则上按照承诺额度上限,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在可研批复时承诺投资,但未明确投资额度的项目,将结合项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对列入“十四五”规划建设的重大项目,统筹考虑项目总体规模、筹资方案等,另行研究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标准。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中西部铁路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规模,结合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年度计划需求,制定资金安排方案,作为年度中西部地区铁路专项投资下达的依据。
第四章投资计划申请
第十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发编制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明确计划编制的主要原则、重点安排方向、工作进度和有关工作要求。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要求编制下一年度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并将申请的资金项目填报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二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确定的领域和方向;
(二)符合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五年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三)按照有关规定,项目依法合规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核准或备案,具备开工条件;
(四)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符合年度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应对中西部铁路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提出推进项目实施的保障和监管措施。
第五章审核下达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中央预算投资计划申请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中西部地区铁路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使用方向;
(二)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安排原则;
(三)项目的资金来源和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报送的中央预算投资计划申请报告进行审核,一次或分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由原申请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安排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
第六章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监管,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作出处理,按月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保证中央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建设实施。
第十七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公众反映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内投资
的项目进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第二十条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采取通报、批评或回收、扣减、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并核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一)未按工程进度要求实施,与既定目标相差较远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中央投资,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五)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督导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宏观调控要求,严格履行相关程序,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资金申请主体,安排中西部铁路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地方资本金,相关申请及监管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严禁转移、侵占、挪用,确保中央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16年印发的《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2016〕7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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