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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价格改革的思考

  ——价格调控之剑应指向何处

  如何把药品价格改革继续下去的问题,近几年来一直是医药经济运行中探讨的热点,也是改革中的难点。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社会上的各界人士、专家学者对药品价格改革的探讨也越来越多,医药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尤为关注。笔者认为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是因为这个问题关系到我国医药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全和改善,药品价格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二是当今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药品价格改革进展相对缓慢,不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三是医药商品是防病治病的重要物质,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国家进行多次药品降价,但老百姓享受到的实惠不多;四是有些药品定价、调价水平不合理;五是医药、医疗卫生系统的一些不正之风,给社会造成影响。一句话,药品价格改革比其他行业的改革滞后,其原因也错综复杂。

 

  改革探讨

 

  探讨药品价格改革问题,同研究其他问题一样,应在理论上明确认识,改革才能顺利进行,少走弯路,做到降低不合理的医药费用,减轻病患者负担,使群众拥护,政府、企业满意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最重要的是价值规律作用,药品所具有的商品二重性,决定了药品价格改革要在价值规律指引下,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是药品价格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

 

  医药工商企业是构成医药事业的主体,是社会经济的独立法人。医药企业照章纳税为国家提供积累。其自身发展,如:生产、科研、新产品的开发等,主要也是靠自身积累。据有关方面提供的资料,药品价格按照成本结构分析,40.8%为药品的开发费用,而36.9%的药品研发费用是用在临床前药品研发上,8.3%花在生产过程上。而我国医药企业研究开发资金相对较少,新药也少,而我国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主要依据是生产成本、投标价格,很难反映出药品的研发费用的开支,以此不难看出存在问题的原因:不仅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中,还是没有真正把医药事业作为经济事业。因此,我们在研究药品价格时,必须依据医药事业的经济性质,用经济的手段,使企业从自身去谋求效益、求发展。医药行业的收入不应作为医疗保险开支的补助,不应作为医院经费开支的主要来源。

 

  药品是商品,是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的重要物资。所以,国家必须有一定品种、数量的储备;这是与其他商品不同的地方,或者说是特殊性;而不是因为是药品,价格就得特殊管理,更不是所谓的“由于药品是特殊商品,其大部分价格至今仍然由政府物价部门制定。”

 

  笔者认为,在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管理药品价格的办法,用行政手段办市场经济的事是行不通的,这不利于医药经济发展,也很难与国际接轨。当前迫在眉睫的做法是,把绝大部分药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以探求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管理方式。

 

  回顾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的沿革,1984年以来,我国青霉素进行了六次的价格大战。从总体情况分析,前几次价格协调有起到一定的作用,青霉素厂家也基本满意,价格自律收到一定的效果,生产、流通发展得到一定的协调,原因是那个时期是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方针指导。可是后来的几次价格协调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来进行价格的协调,同样的做法其效果就不理想了,协调意见执行不了,最终以失败告终。实践验证了一条真理,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是不可抗拒的,药品价格管理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必须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让他们自觉地管理药品价格。

 

  基本原则

 

  探坚持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机制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要发挥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作用,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医药经济进行合理配置与调节,遵循价值规律,适应供应变化,特别要体现有序的竞争原则。

 

  ——应立足于转变管理方式和手段,由国家偏重于管理具体药品价格逐步转向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强化宏观管理与监督,管好作价原则、办法,针对各类企业情况、药品的属性,实行分类管理,加强信息工作,抓好源头价格,规范流通作价,健全科学的调控药价机制和程序。坚持“管大、管少、管好”的原则,尽快做到“政府宏观,企业微观,行业协调”;和“企业是主体,政府来监控”,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发挥群众性的社团组织作用。

 

  ——在市场机制中,遵循社会认可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规律,是社会的平均成本,而不是某一企业的具体成本,考虑供求因素决定药品价格,使其价格水平既反映药品价值(包括新品种的研发费用等因素),又要反映供求变化(即医疗需求,医疗保险,病患者承受程度)。现行对一些企业的药品实行单独定价的问题,看来也值得商榷。中国人口之多,面积之大,经济环境差别悬殊,药品品种、规格多,情况复杂,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的重复建设也多,所以,国家不宜靠行政手段来制定价格。

 

  坚持有利医药经济自身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关系。哪一方面也不能忽视。

 

  我国近10多年医药经济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新产品开发与研究,尤其是化学药品,其工艺、质量、管理水平以及人均用药水平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差甚远,还有就是我国80%的农民仍缺医少药。因此,我们必须立足于依靠民族医药经济发展来保障药品供应、满足医疗需要。试想一下,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依靠进口、合资企业的药品供应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在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对创新药物的研究、开发所需费用,应得到合理的补偿,国家在制定价格政策时,应体现对创新的保护。

 

  坚持药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原则。药品价格的调整上涨、下降应控制在一定的幅度之内,保持药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使国家、企业、个人都能承受得了。

 

  坚持生产、流通和医疗单位各环节之间利益合理分配的原则。药品作价办法的改革,价格水平的调整,做到科学合理调整各环节之间利益分配比例,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流通环节的正常运转。兼顾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差价合理,在差率分配和利润率控制上,既要考虑到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又要注意到各类药品的比价关系,药品与其他商品的比价关系,进行综合平衡,在差率安排上体现减少中间流通环节,提升合理流通。

 

  解决方案

 

  药品价格是医药经济的综合反映,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药品价格改革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要使改革继续深入进行,就要抓住主要矛盾,标本兼治

 

  管理权限问题 总结我国多年来药品价格管理实践,依据当前的实际,国家行政部门(即中央与地方省市区二级),在品种上应以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坚持宏观调控,监督检查为主,微观具体药品价格操作为辅。在品种范围方面,主要管理重要的治疗性药品和临床应用面广、量大的少数基本治疗药物,以及产销列入国家指令性计划品种;目前医疗保险目录中规定化学药品1031个品种,中药823种,合计1800多个品种,如果按品种、规格计算约有1万多个品种、规格,依据中国的复杂情况,企业、地区的差异,单靠行政无論如何是管不了的,必然造成药品价格混乱的状况。笔者认为,药品价格管理,应认真地总结历史经验,坚定不移地走市场经济的道路;在1800多个品种中,行政部门能管好二三百种就差不多了,其余品种实行间接管理与市场调节;对一般性的竞争性较强的药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作价原则、办法进行间接的监督管理;对生产零星药品、非处方药品、实行企业定价,简化定价、调价手续,由购销双方面协商作价,不受作价办法的限制。

 

  管理方式问题 政府行政部门由直接管理转向重点研究、制定药品价格法规、作价原则、办法,监控措施与手段;针对药品生产情况,技术与质量要求,防病治病中的作用,对企业、品种实行分类管理。对品种实行直接调定药品价格和差率控制办法;对企业实行综合利润率监控经济效益进行管理。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做法。如美国完全由市场决定药品价格;英国是对企业利润率控制,由国家提出总的要求,具体调整哪些品种价格,由企业自行确定;德国是医与药分离,政府运用参考价格制度,控制药品价格上涨,并将药品划分三类,即具有同一有效成分药品;药理作用、治疗效果类似的药品;具有同等治疗效果的药品,然后由医保部门针对各类情况进行管理。英、德两国的做法值得研究和借鉴。

 

  坚持以人为本 维护病患者利益,打击暴利和乱涨价行为,制订法律,规范政府行政部门和企业制定和执行价格的行为。如:建立药价申报制度,价格台账制度、信息制度,药品价格水平的协调、平衡制度以及行业价格自律制度等。特别是进入“医保目录”的品种,社会医疗保险部门和医药工商企业是买卖双方,应由双方报价,双方协商研究价格,只有在出现问题时,才由政府物价部门,甚至包括社会团体中间组织进行协调。这样政府物价部门可以避免由于药品品种多,疗效技术要求,生产工艺复杂,难以掌握企业经营成本和药品供应情况所造成的审定价格背离实际的情况发生。

 

  药品价格是医药经济的综合反映,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药品价格改革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要使改革继续深入进行,一是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二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三项改革”要同步进行;三是解决医药分业和“以药养医”的问题,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2001年全国工业利润为176亿元,商业利润额9.3亿元,同期全国医院药品价差收入504亿元,医院利润占总额为70%左右,事实说明,解决医药分业和“以药养医”问题处于何等重要的地位;四是抓主要矛盾,社会各界都提出“药价水分还没有挤干”,主要问题还是在医院这个环节,在于“以药养医”的现状。既然已清楚药品价格“水分”在哪个环节,我们的工作重点就应在那个环节上下功夫,抓住主要矛盾,坚持标本兼治,齐心协力,加以解决。促进药品价格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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