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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可再生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法律法规及政策(图)

        1、行业主要监管部门

        所处的行业属于太阳能发电行业,太阳能属于可再生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1)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部门,负责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2)国家能源局

        2013 年,国家能源局与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改委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①负责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送审稿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②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③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④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⑤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拟订各项电力辅助服务价格,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电力行政执法。

        ⑥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制定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可再生能源市场分析报告-行业深度调研与发展趋势预测

        2、行业自律组织
        
        (1)中国光伏行业协会

        由中国民政部批准成立、工信部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国家一级协会,于 2014 年在北京成立,主要职责包括:

        ①贯彻落实政府有关的政策、法规,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②参与制定光伏行业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③开展信息咨询工作。调查、研究本行业产业与市场,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及时向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行业情况调查、市场趋势、经济运行预测等信息,做好政策导向、信息导向、市场导向工作;

        ④促进光伏行业内部及与其他行业在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和组织订立行规行约,推动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和舆论氛围;

        (2)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

        原中国太阳能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于1979 年在西安市成立,主要职责包括:

        ①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方向、产业发展战略、科技规划编制、相关政策以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国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咨询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促进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③其他与可再生能源事业发展相关的工作。

        3、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

        所处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下: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c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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